机械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
作者: 时间:2015-10-13 点击数:

一、总则

 

       第一条 为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,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促进学生管理管理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

      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,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、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考核工作力求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注重实效。

 

    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程学院全体专、兼职辅导员。

 

二、考核内容与标准

 

      第四条 辅导员考核以《湖南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。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、理论政策水平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,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德表现,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。

 

三、考核程序

 

       第五条 辅导员的年度考核以100分为基数。其中日常考核占总分的40%,学院测评占总分的20%,分管工作业绩得分占总分的40%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 (一)日常考核:日常考核贯穿于年度日常工作中,结合学校和学院举行的各种检查和抽查结果,累计计分。每学期汇总一次。

      1. 抽查或检查发现所负责年级学生到课率低于90%者(正常请假除外),扣1分/次。

      2. 抽查或检查所负责年级学生宿舍及班级卫生不合格者,每次每项扣1分。累计不合格三次以上者,每次每项扣2分。

      3. 每周深入宿舍2次,每缺少一次扣1分。

      4. 每周约谈所负责年级学生5人以上,其中每周有2人约谈的详细记录,每缺少一次扣1分。

      5. 学院抽查或检查发现辅导员无故不在工作岗位者,每次扣2分。

      6. 辅导员日常工作发生学生投诉,经查明确系辅导员责任的,每次扣5分。

      7. 辅导员因工作失误,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,每次扣15分。

 

     (二)学院测评:学期末由学院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,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。

 

     (三)分管工作业绩:根据学校对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中所分管工作的得分情况进行计分。分管工作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排名第一计40分,2-5名内每降低一个名次扣1分,6-10内名内每降低一个名次扣3分, 11名以后每降低一个名次扣5分。

 

     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,考核时间为每学期期末。

 

四、考核结果及使用

 

       第七条 以两学期的汇总结果进行排名,分数最高的为优秀辅导员,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辅导员。

 

      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、评选先进、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。年度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学院规定的正常超工作量业绩绩效工资;低于90分的按每5分一个档次,在超工作量业绩绩效工资中扣2%的基本业绩绩效工资;低于60分的不享受超工作量业绩绩效工资,并扣发一定比例基本业绩绩效。

 

      第九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,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,或予以解聘。

 

五、附则

 

      第十条  在考核学年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总分成绩上加5分。

      (一)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,有获校级以上表彰的;

      (二)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校级以上表彰的;

      (三)所分管工作受到学校表彰的。

       以上表彰皆以OA文件为准。

 

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在考核学年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:

      (一)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      (二)不接受工作任务,经教育不改的;

      (三)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     (四)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;

      (五)发生突发事件,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;

或与学生发生冲突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      (六)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;

      (七)在学生党员发展、评优、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      (八)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、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     (九)因辅导员工作失误,对学院已造成影响的。

 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机械工程学院办公室

2015年10月12日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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